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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及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7   点击次数:   作者:徐华新   来源:原创

 

 

 

 

武教管〔2018〕16号

 

 

 

关于开展学习“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及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新市民学校、有关学校及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以下统称准则,见附件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苏教师〔2018〕23号)、《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常教人〔2018〕46号)(见附件2),区教育局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准则的重要意义。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二、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各单位要立即行动,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把准则的学习作为2018年武进区师德建设“个十百千万”行动中“百所学校大讨论”的主要内容,在12月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做好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各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真正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有效推进准则的具体落实。要把好教师入口关,组织开展准则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扎实做好每学期师德考核工作。

    四、坚决查处准则中禁止的师德违规行为。各单位要按照准则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见附件1),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苏教师〔2018〕23号)、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常教人〔2018〕46号)精神,请各单位于11月26日前将省教育厅《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干部和教师,并认真组织好承诺书签署工作。要增强签署承诺的仪式感,并将签署好的承诺书在校园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学校要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告知家长,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并将家长签字的告知书留存备查。12月6日前,各单位将2018年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稿一份交区教育局1102室,电子稿以单位名命名发送至wjjyjjgzx@{域名已经过期},同时将每位教师的承诺书扫描或拍照存为小于500K的jpg文件并压缩打包,以单位名命名发送至13994471@{域名已经过期}),联系人:张明,联系电话:86307073。

    2018年12月1日起,对签署承诺书后仍然明知故犯、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违法的教师,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待调查处理。对于情况查实的,鉴于不讲师德诚信,应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甚至辞退(聘)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并由区教育局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单位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此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走过场,区教育局将在师德大督查中作为督查重要内容进行督查。

    

附件1:“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幼儿园、教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2:省、市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

附件3:2018年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26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教师〔2018〕18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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