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0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佚名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落实情况;

(2) 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 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 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第五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2) 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3) 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4) 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5) 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第六条              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三)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的;

(四)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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