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漕桥中心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06-11-0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争创名、优、特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常州市武进区漕桥中心小学,下辖全镇完全小学。

第三条:学校属于国有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马列、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为突破口,以教育科学研究为先导,以加强现代教育技术为手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上层次、创特色的目标,培养21世纪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校训:汲沐养根

校风:挚爱、严谨、朴实、创新

学风:好学、深思、勤练、博采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聘任。下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有以下权力: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策权。

(二)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实行校长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四) 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区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九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摈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并协调发展。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教代会述职一次。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

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十一条:学校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建设,领导好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与行政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他各项制度。

(四)代表教职工反映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主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江苏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所有教师在制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时都必须有明确的德育目标。

(三)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电视台、红领巾广播站定期播放。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张扬人文精神。

(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落后的学生要热情关怀,不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六)办好家长学校,定期举行讲座、交流,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四)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五)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课堂作业格式和教学手段。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深入进行研讨活动,优化教学教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和工作总结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十八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信息化进程。

第十九条:按区教育局课程设置规定,开足、上好信息技术课程,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各学科的整合。

二十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及时做好各项教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五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加强校舍的维护管理,建立基建资料库。

第二十六条:有计划、分步骤地添置教育现代化设施、设备,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后勤要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损坏和丢失,学校资产要做好登记,帐务相符,对校园所有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三十二条: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因公外出,需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实行公开、公正、平等地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教师上岗条件,要求教师认真备课、上课、批改、辅导,加强考核。学期初要有教研计划,工作计划,学期末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和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高品、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进修或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抓住机遇,为教师成长搭设舞台,大力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和名教师。

第三十八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资、医疗、福利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并报上级教育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按程序进行批评和处分。校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其所受处分不服,有权依法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将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四十六条:学校少先队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少先队员要积极参加少先队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如不服,有权依法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七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十条:全校师生要按学校要求积极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近远发展规划,努力创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净化、美化、绿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二条:配备必要的卫生设置,努力创建清新、整法、优美的学习环境。

第五十三条:保持教室、办公室等场地整洁,物品合理摆放,杜绝闲杂车辆出入校门,校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各责任区责任到人。

第五十四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少先队和总务处负责学校环境的检查与评比。

第五十五条: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五十六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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