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小学章程
(2017年4月26日经第六届第八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小学,英文全称为(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Caoqiao ptimaty school ;中文简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小学,英文简称为 cq school ;住所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楼村村安和巷168号,邮政编码213171 ;官方网址为:{域名已经过期},注册域名为http://{域名已经过期},微信公众号名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小学 。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武进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学校现行四轨,拟发展为五轨。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风尚,坚持以“汲沫养根,积健为雄”办学理念引领学校发展,开展有生长力的教育实践,提升办学内涵,提高教育质量,推进养根文化特色学校建设。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遵循教育规律,迎合农村小学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开展教育实践,坚持“育有根学生、做养根教师、当养根家长、塑养根文化、办特色学校”这一办学目标,以求真务实的教育塑造良好的学校形象,以不断提升的教育质量展现百年老校固有的风采。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做一名有根的漕小学生。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养身心健康之根,做阳光少年;养良好习惯之根,做雅行少年;养特长发展之根,做才艺少年;养优秀品德之根之根,做美德少年;养基本技能之根,做智慧少年。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做一名养根教师。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养服务学生之根,做爱心助学教师;养关心同事之根,做团结协作教师;养提升自我之根,做好学进取教师;养发展学校之根,做突出贡献教师;养热心公益之根,做奉献社区教师。
第十条 家长发展目标为:当一名养根家长。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养健康兴趣之根,当爱好看书家长;养良好心态之根,当乐观开朗家长;养正确审美之根,当欣赏孩子家长;养文明素养之根,当举止文雅家长;养家校互动之根,当积极配合家长。
第十一条 学校致力营造养根文化,加强养根文化特色学校建设。学校校训为:养根。学校创办于1906年,初名就叫“养根小学堂”,寄托着办学者的一种期待;校友余光中先生对母校题词:“采天地之精华,聚日月之灵气,以养莘莘学子之根”,饱含着老先生对母校师生的殷切希望;“根”之本意就是植物生长于水中或土中吸收营养的部分,“养根”就是要为植物多吸收水中和土中的营养做好准备。鉴于以上考虑,学校把“养根”确定为校训。
学校学风为:“三自”即自信、自主、自强。
学校教风为:“三大”即大爱、大气、大雅。
学校校风为:“三求”即求真、求实、求新。
第十二条 校歌为《养根校歌》,校徽为 标志解读:绿色代表希望,金色代表丰收。图案中心金色部分为漕桥小学首字母CQ的投影,正反都可看。下面绿色部分为根和两片绿叶,似一双手托起明天的希望。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聘任,下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漕桥小学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列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招生权。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七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的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组设年级组长,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年级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不断进行教育和教学的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学校举办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理念方向,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内容,加强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常州市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三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和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三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 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根据《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等规定,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除财政补助收入外无其他来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学校有完善的《学校财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学校有完善的《图书室管理制度》、《档案室职责》、《漕桥小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教学仪器赔偿制度》、《仪器管理制度》、《多功能教室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文印室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学校有以一把手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物品采购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和资产处置小组。学校订有《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学校资产全部纳入计算机资产管理系统,分别由总务主任、总务副主任、财务会计担任管理员,承担物品入库、验收、记账等职责。资产销毁、清算由学校领导小组统一商量并报请镇财政分局和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学校建有《财务管理制度》、《出纳岗位责任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财务制度。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有以一把手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会计、出纳为组员的收费领导小组和分管纪检的副校长为组长,行政、教师为组员的经审小组,分别负责学校的收费工作和经费审查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所有采购物品报镇政府批准,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后统一按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靠雪堰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漕桥派出所教导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武进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