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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桥小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6   点击次数:   作者:曹美琴   来源:原创

漕桥小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武进教育局纪工委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提升集体领导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校党支部和校务会两种决策形式。对于需要通过教代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教代会决定。

    第二条.重大决策的范围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办学的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整合等;

    6.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 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9. 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工作方案、人员晋升方案等;

    10.以学校名义行文的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含奖惩制度、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11.工资、医疗、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2.重大的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5.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及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免、考核与奖惩;

2.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第四条: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学校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学校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预算内:一万元以上;预算外:二千元以上。

第六条: 学校集体决策的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校务委员会、党支部支委会和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

2.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3.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和党的工作。

4.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集体决策的范围

1.出席校务委员会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或支委)、工会主席。

2.出席党支部支委会的成员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支委委员。

3.出席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的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学校中层干部。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有关组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凡需校务委员会、党支部支委会和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校务委员会、党支部支委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

3.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议决事项,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4.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决策的实施

1.经校务委员会、党支部支委会或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集体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校务委员会、党支部支委会或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汇报;

2.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并向校长和党支部书记汇报。

第十条: 责任追究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

1.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附则

1.学校相应科室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小学支部委员会。

3.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小学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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